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79号
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79号
违法行为人丘某辉,男,19XX年11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13003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2年10月20日1时多,违法人员丘某辉在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敏辉饭店内与丘某洲发生口角,后丘某辉用右肘部击打丘某洲下巴,并用手掐丘某洲的颈部,造成丘某洲牙震荡及头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丘某辉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丘某洲的陈述、证人证言、蕉岭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丘某辉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达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从2022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5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22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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